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规范河道管理行为, 维护河道健康生命, 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
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 第一条 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 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 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的 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 第二条 [2010]27727 录的批复》(苏政复号)确定的条省骨干河道,其 它河道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 第三条 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 ),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 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 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 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水利厅相关直属管理处及市相关部门 牵头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 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省骨 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县省 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市、区) 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 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 第四条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