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意见

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意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3号令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经贸资源[20*]142

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意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第33号令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浙江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浙经贸资源[20*]142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报废摩托车回收 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确定标准,强制报废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强制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 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 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轻便两轮摩 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正 三轮摩托车。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 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 十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五)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 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六)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 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 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的车辆,应当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 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统一管理,定点回收 *市域内报废摩托车统一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回收(地址:* 市环城东路6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摩托车,摩托车车主不得 将报废摩托车销售给非法回收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赠予他人。 三、减化 手续、规范办理 (一)摩托车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牌照、与行驶 证相同的车主身份证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缴售车辆,由回收企业开具 《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 (二)*市物资再些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为报废 摩托车车主到相关部门代办车籍注销、停缴公路规费等手续。 (三)回 收企业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回收价格按金华市报废汽车更新领 导小组的定价参照执行,并本着随行就市、收支平衡、略有盈利的原则确定。 四、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工作牵涉面广, 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公安车管部门严格把好车辆年审关,公路稽征部门严格把好养路费征收 关。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强制报废。车籍注销必须凭《报废摩托车回收证 明》办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值勤过程中发现报废摩托车继续上 路行驶,将依照国务院307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 驶证,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非法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务院307号令第二十 条规定,没收非法收购车辆及总成件、零配件,送定点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将报废 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定点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或者 自行拆解的,按国务院30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报废摩托车拆解废弃物处 置的监督管理。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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