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教育理论论文

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_教育理论论文   【摘要】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出发,依次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适用条件和存在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

_ 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教育理论论文 , 【摘要】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出发依次论述了惩罚性赔偿 ,, 的功能适用条件和存在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 想。 【关键词】民法惩罚性赔偿功能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punitivedamages),(exemplarydamages)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 (vindictivedamages) 偿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对惩罚性赔偿含义 ,, 的界定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主张惩罚性赔偿就是补偿性赔偿金加惩罚性赔 : 偿金的总和。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 ,, 数额的赔偿。狭义说主张惩罚性赔偿仅指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如王卫国教 :“ 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 ()” 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广义说将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 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界限故本文采用 ,, 多数学者的观点从狭义说角度对民事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研究。综合而言笔者认 ,, 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加害人的极端无理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而由法院判决 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除补偿性赔偿金以外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一般而言损害赔偿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 1993 即损害赔偿的金额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但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9“, 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后制定 1132:“, 的《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合同法》的编排体例上 ,113“”, 来看第条属于违约责任一章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领域已有限度地承认了惩罚性赔偿 , 制度并将其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确立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恶 ,, 意违约和实施欺诈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 , 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 ,;()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 14():, 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 3%(3%),3% 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 ,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在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日益扩大。我 , 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受到美国法的较大影响也引入了较多的惩罚性赔偿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 违法行为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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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教育理论论文,【摘要】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出发依次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适用条件和存在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关键词】民法惩罚性赔偿功能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punitivedamages),(exemplarydamages)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vindictivedamages)偿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对惩罚性赔偿含义,,的界定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主张惩罚性赔偿就是补偿性赔偿金加惩罚性赔:偿金的总和。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狭义说主张惩罚性赔偿仅指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如王卫国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广义说将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界限故本文采用,,多数学者的观点从狭义说角度对民事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研究。综合而言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加害人的极端无理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而由法院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除补偿性赔偿金以外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一般而言损害赔偿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1993即损害赔偿的金额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但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后制定1132:“,的《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合同法》的编排体例上,113“”,来看第条属于违约责任一章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领域已有限度地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确立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恶,,意违约和实施欺诈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14():,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3%(3%),3%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在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日益扩大。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受到美国法的较大影响也引入了较多的惩罚性赔偿内容。三、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违法行为越演越烈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尚未建立人们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拜,,,金主义盛行一切向钱看在侵权领域各种恶性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在人命关天的食品安,,“”全领域各种掺假造假事件还是层出不穷如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而且现代社会侵权的形,,式不同于过去大量的侵权是伴随企业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对利益的追求为侵权提供了持续的;,,,;动力侵权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悬殊财富差距大补偿性赔偿对加害人无关痛痒人口的流,,,动性强侵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侵权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明显。在合同领域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合理的条款或者故意毁约侵害另一方权利的行为也屡见不鲜。2.我国传统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我国民事责任制度主要以补偿方式为主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权利受害者的损害予以补偿,,,使其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困难和法律规定单纯的补偿不足以补134偿受害人的损失并遏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虽然规定了训诫、罚,款、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其悔过、拘留等具有惩罚性民事制裁措施但与惩罚性赔偿是完全不同的。其中的民事罚款、收缴非法所得的制裁方式虽然也是财产责,,任但收缴、罚没的财物是上缴国库而不是补偿受害人。补偿性赔偿建立在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之上所以只着眼于损害已然出现后的救济且以同质填补为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事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经济或信息上的不平等补偿性赔偿对于恶意加害人缺乏谴责,,遏制功能薄弱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与等价交易拥有更多财富的人就能拥有更多的侵犯别人的,“”机会和能力在实质公平方面不尽如人意。3.依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足,,,目前面对种种侵权我国倾向于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上。但是实践结果不容乐观,,,,虽然执法机构林立执法队伍庞大恶性侵权行为却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漫天,“‘’‘’‘’”飞有人戏言中国消费者往往还要兼任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学家等等不同专业。,,这种情况一方面存在着执法人员没有履行职责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政执法本身的缺陷。,,为此固然我们要要求行政部门严格执法但同时也要发挥受害人维权积极性高、信息充分的,,,长处通过赋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权从而间接起到遏制侵权的目的。四、惩罚性赔偿可能带来的问题及对策1.自由裁量权控制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现判罚畸轻畸重的问题。但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领域、构成要件、赔偿的最高限额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给予下级法院以必要的指引。而且我国,的法官素质也在逐步提高相信可以做出公正的判决。2.“”知假买假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出现了不少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有人担心如果广泛引入更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出现更多类似案件。对于知假买假问,,题学界也有很多争论。由于《消费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上存在缺陷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序与迷茫典型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从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促使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由此可见将消费者扩大化理解包含知假买假者是恰当的。但考察知假买假的行为即可,发现这是一种通过扩大自身损失以取得更高额赔偿的行为可以参考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中的,,受害人过错一款即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免除违约方,,“”,部分责任如只适用补偿性赔偿。当然由经营者举证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存在着一定难度但是由贩卖假货的经营者承担这种不利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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