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教育理论论文
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_教育理论论文 【摘要】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出发,依次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适用条件和存在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
_ 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教育理论论文 , 【摘要】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出发依次论述了惩罚性赔偿 ,, 的功能适用条件和存在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 想。 【关键词】民法惩罚性赔偿功能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punitivedamages),(exemplarydamages)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 (vindictivedamages) 偿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对惩罚性赔偿含义 ,, 的界定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主张惩罚性赔偿就是补偿性赔偿金加惩罚性赔 : 偿金的总和。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 ,, 数额的赔偿。狭义说主张惩罚性赔偿仅指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如王卫国教 :“ 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 ()” 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广义说将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 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界限故本文采用 ,, 多数学者的观点从狭义说角度对民事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研究。综合而言笔者认 ,, 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加害人的极端无理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而由法院判决 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除补偿性赔偿金以外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一般而言损害赔偿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 1993 即损害赔偿的金额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但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9“, 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后制定 1132:“, 的《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合同法》的编排体例上 ,113“”, 来看第条属于违约责任一章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领域已有限度地承认了惩罚性赔偿 , 制度并将其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确立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恶 ,, 意违约和实施欺诈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 , 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 ,;()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 14():, 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 3%(3%),3% 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 ,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在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日益扩大。我 , 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受到美国法的较大影响也引入了较多的惩罚性赔偿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 违法行为越演越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