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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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8 第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 201291 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察 部部 长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 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 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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