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相关条例

第九章 其他税种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第一节

第九章其他税种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 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 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 第一节资源税检查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 纳税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 一条)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 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 液体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计提资 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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