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 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 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 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 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 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 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 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 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 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 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 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 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 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 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 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 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根据成本变动适时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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