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 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 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 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 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 “”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 “” 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