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学士学位修读办法(88)

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學士學位修讀辦法(88)10.21.1999系務會議訂定06.01.2004系務會議修訂一、修業年限本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修業期限為四年。在規定期限內未能修滿應修學分者,

(88) 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學士學位修讀辦法 10.21.1999 系務會議訂定 06.01.2004 系務會議修訂 一、修業年限 1. 本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修業期限為四年。在規定期限內未能修滿應修 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但最高不得超過兩學年。降級轉系者, 其在兩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最高修業期限併計。 2. 選定修主修的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兩年後,已修畢主學系應修學分,而 未修畢加修學系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3. 上述修業年限不包括休學期間。學生因故可於學期考試開始前申請休學 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重病醫療需 復健時程致無法及時復學者,得申請延長,惟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提前畢業 1.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1) 修滿所屬學系規定之全部應修科目與學分。 (2) 操行成績每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 (3) ( 六學期或七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轉學生在本校 所修四學期或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其在原 ) 校所修科目學分,經核准抵免者平均亦達八十分以上。 (4) 名次在該學系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2. 轉學三年級者,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三、註冊及修課規則 1. 每學期註冊期限至開始上課後兩星期截止。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即 令退學。 2.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 () 件因病申請者須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於第一學期註冊截止前,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3. 註冊時之選課須經系主任同意。加退選時亦同。選修他系所或他校之科 目,須經本系及有關系主任之核准。同一時段內不得修讀兩個科目,否 則兩科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4. 本系最低之畢業學分為一百三十六學分,包含專業必修六十六學分,專 業選修十二學分,材料學程選修十八學分,理工類課程自由選修六學分, 英文基礎課程四學分,英文進階課程二學分,通識課程二十學分,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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