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1999年1月2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9120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促进城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专业管理、群 众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市、区政府)四级管理(市、区、办事处、 居委会)体制。 第三条 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局下属专业 单位为具体执行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桃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和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交通、 规划、环境保护等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本行 业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 划,并同时组织落实。 第六条 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条例的宣传和对 市容环卫工作者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卫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第七条 社会各界要维护和尊重环卫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市政府对在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水市市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衡水市所辖县级 市、县城、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产权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施的整洁、美观, 对残墙断壁和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及时维修和拆除。沿街两侧 室外、阳台、窗外禁止堆放、晾晒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不得在建筑物和道路两侧 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第十条 禁止在户外和道路两侧堆入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原 因需占用便道临时堆放、搭建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占用 费。 第十一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必须报经城建部门 审批。未经城建部门审批,有关部门不能办理其它手续。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 窗、标志牌等,内容要健康,用字要规范,外形要美观,设计要新颖。经办单位负责定期维 修、油饰或拆除。 第十二条 市区大型商场、邮电、旅(宾)馆、公园、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由产权 单位负责设置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市区内市政、通讯、电力、有线光缆等公用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