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小学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方法》规定,学校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报。确立平安信息报告负责人,副校长为平安信息报告负责人。 2、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

小学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方法》规定,学校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 报。确立平安信息报告负责人,副校长为平安信息报告负责人。 2、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 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 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学校建立平安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平安工作、平安责任落实、平 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平安工作目标、责任追 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5、在校学生学生平安事故,应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6、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 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 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7、学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 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病症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8、学校平安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 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平安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 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 毒等重大平安事故。 9、在实施平安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活动发生 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平安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平安工作 “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学校必须向市教育局作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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