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部分)证件、证书船舶必须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船舶所配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证书、文件规定要求,并持有适应在该船工作的有效证件。被雇用船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部分) 一、 证件、证书 1、 船舶必须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文件、图 纸资料和有关记录。 2、 船舶所配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证书、文件规定要求,并持有适应在该船 工作的有效证件。 3、 被雇用船舶进入公司运营前,必须取得管理局(或有限公司)有关处 室、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准入市场资质、安全合格证)。 二、 航行及操作设备、水密性能 1、 灯光、声响信号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好用。 2、 罗经、雷达、卫导等导航设施灵敏好用,并出具主管部门进行校验认 可的有效证明。 3、 锚机系统符合规范要求,满足船舶使用性能,缆桩(绳)坚固耐用, 并适合于靠井作业。 4、 号灯、号型及声响信号应齐全完整好用。 5、 船体、舱室等无破损,水密必须性能良好,并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 证明。 三、 救逃生系统和设备 1、 按照不同船舶要求,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艇(筏),且属具齐全,并有 船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2、 救生衣、救生圈、救生信号(如火光、烟雾信号、抛绳器具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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