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 势,聚焦打赢总目标,保障驻茂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 待政策落实,促进社会和谐

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 势, 聚焦打赢总目标,保障驻茂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 待政策 落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 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 54号)《国务 院中央军 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军人随军家 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 42号)和 《广东省人 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军区政治 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知》(粤府 (2014) 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 上 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所称 就 业安置,是指安置工作和调动工作。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以属地安置、专业对口、 效益 较好和优先安排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 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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