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 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 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 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学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各学院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 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 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必须安排相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 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 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必须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各级机构及人员的权力、 任务和责任。实验室层必须服从学院层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 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 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 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教学单位 之间、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 间,均须签订《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 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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