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2篇)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公益服务水平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国际交流合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海洋资源 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公益服务水平和海洋 仪器产品质量,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标准化是指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协调海洋资源开发 利用活动、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开展海洋科学 技术研究等海洋工作中,制定所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 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 海洋工作中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海洋标准化计划应纳入海洋事 业和海洋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包括海岸带)资源与环境的综合 管理、海洋监察执法、海洋科学调查、海洋地质地理、资源、能源、 环境以及海洋经济等信息的采集处理、专顶海洋工程勘查设计、海洋 灾害预报警报、海洋仪器和海水淡化处理设备研制生产等技术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 洋标准化工作。 第1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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