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7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号 199510478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 , 守《广告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 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刷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 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城建、规划、财政、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 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 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有序、提高广告质量的原则统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 并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 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