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核定暂行办法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核定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核定管理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核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核定工作,确保污水处理 设施正常规范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核定管理工作,核 定结果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运营经费、国家及省污水处理“以奖代补”奖 励资金的依据。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核 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核定的具体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审计、 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的核定工作 进行监管。 第四条推行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或其授权的主 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 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 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 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核定的分类及核定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的污水处理厂:BOT、TOT委托运营等模式的特 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服务水价,每月付费应有明确规定。投资运营商(项 目公司)如有违约行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为准。 (二)未实施市场化运行的污水厂,有以下两种方式: 1.政府核定实际处理成本的,按核定数的单价x实际处理的合格水 量。出现违约行为同等扣罚,核减拨付数额。 2.政府未核定单价,按实际发生数额审核支付。 第六条核定程序:核定工作应当在5-7个工作日完成。 运行单位于月初5日(特许经营项目以协议为准)上报上月运营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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