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异常未遂管理规定
安全异常、未遂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异常、未遂管理。2 总则2.1 本规定对电力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虽未构成事故或一、二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应定为异常或未遂
安全异常、未遂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异常、未遂管理。 2总则 2.1本规定对电力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虽未构成事故或一、二类障碍,但其性 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应定为异常或未遂进行统计考核。 2.2本规定在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请各有关部门予以反馈,便于及时进行修订 完善。 2.3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部颁规程、省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3异常的确定 3.1电气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1.1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达24小时; 3.1.2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3.1.3电气“五防”装置故障,经批准退出运行7天以内; 3.1.4电气设备接头发热超过80℃或设备严重超载运行; 3.1.5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源超过试验标准10%以上而未造成绝缘击穿者; 3.1.6主变压器冷却装置故障但未影响出力者; 3.1.7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重大缺陷30天内未处理。 3.2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2.1电气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插件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3.2.2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不能正常投入。 3.2.3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重大缺陷30天内未处理。 3.3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3.1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在 36h以内者,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在2h以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