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 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下文是广 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 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 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 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 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 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 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