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doc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 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 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 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 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 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 ()“” 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 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 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 库、检验室、危险晶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 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3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米,面积 100 不小于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