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

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 区蔡家岗镇农林村。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 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 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 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 告重庆华隆电气(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纠纷一案,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 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宏扬公司诉称, 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双方分 别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宏扬公司给华隆 公司的大跨度电揽桥架进展热镀锌加工,宏扬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 的义务,华隆公司来宏扬公司处理货后按约给付了部份货款187635 元的支票,但原告在银行进帐时发现该支票属空头支票,原告数次 找到华隆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但均无结果,因华隆公司对由盛 廷嵩签收的货物,认为与华隆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亦起诉了盛廷 嵩,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33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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