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规范指导工作意见及措施

生猪养殖标准指导工作意见及措施   为标准生猪养殖行为,防止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县实际,就标准

生猪养殖标准指导工作意见及措施 为标准生猪养殖行为,防止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畜牧 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县实际,就标准生猪养 殖工作提出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界定养殖区域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控猪场批建 1.严把准入关口。今后凡兴建养殖场必须报县政府审批。任何 企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生猪养殖 场。 2.标准审批程序。凡在可养区内需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 的,须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场、街道办)提出书面 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并经乡镇(场、街道办) 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和县动物防疫主管部 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核审 批手续,需砍伐林木占用林地的报县林业局审批。最后报县政府审 核批准。凡未通过规定程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不得开工建立。凡 获批的生猪养殖场建立必须严格按照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 排污许可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标准养殖行为 1.开展全面整治。对正在擅自开工兴建的生猪养殖场立即停 建,并不得进展养殖。对属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 年内停顿养猪行为,限期自行撤除。对按规定必须关停和撤除的猪 场,不听劝阻,拒不关停和撤除的,县供电部门不供电,县动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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