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 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 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 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 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 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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