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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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7497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0714(颁布时间) 19990801(实施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物品管理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节 城市灯光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 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能,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