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二章总结

第十二章1、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

第十二章 1、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 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 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40万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 消自己欠E100万元的债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 (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A、C、D。债权人是B、E。 (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知识点: 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称为票据债权人。其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凡在票据上真实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负责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负一定义务。 (例如,收款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付款人因被列名于票据上 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2、2011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 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 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 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 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 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案: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 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 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 疵而拒绝付款。 (2)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 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 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 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3、A于2011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 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 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帐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 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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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1、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40万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100万元的债务。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A、C、D。债权人是B、E。(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知识点: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称为票据债权人。其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凡在票据上真实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负责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负一定义务。(例如,收款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付款人因被列名于票据上而承担付款的义务。)2、2011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案:(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2)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3、A于2011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帐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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