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1事项类型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 广、销售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 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 广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 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主项名称 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 4 事项名称 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子项名称 来宾市农业局 5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6 法定机关 性质 来宾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7 承办机构 0772-6653560 咨询电话 咨询及 8 监督电话 0772-6655211 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9 设定依据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 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 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