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奖励施细则(试行)
宁波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的积
宁波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 第一条(目的、依据) 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浙江 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奖励,是指市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表现突出或作出显著成绩和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照本细则给予的奖励。 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法人或者为完成专项任 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 第三条(原则) 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奖 第四条(管理和实施部门) 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 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 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