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事项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 税 事项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所需资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一式二份)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一份) 3.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 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4.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5.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还需附加盖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对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 同或协议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 6.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 译成中文(一份)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申请: 向审批所提交的:四个工作日 向大厅所提交的:六个工作日 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申请: 向审批所提交的:十一个工作日 向大厅所提交的:十三个工作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 所属税务所: 纳税人填报日期: 签报编号:浦税〔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