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
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第一条 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国家 第二条 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 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国家管理 第三条 , 的国家公园除外下同)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组织社会 第四条 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 性和防范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 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政府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 第五条 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