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及《
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和开展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省高等 学校在校大学 XX 生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 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且已参加大学生城镇居 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本办法仅限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住 院及门诊 特大病医疗由市医疗保险中心统筹管理,并按 市医保中心 XXXX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 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 理规定注 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中 心按 XX 政策下拔学校,学校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于 参保学生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支(含意外伤害和特慢病补 偿)。若统筹基 金有节余,则可适度用于校内(学生)卫生 保健、防疫(主要用 于传染病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