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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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赣建字[20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 [2010]67 府厅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 应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 房。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 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 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