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

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 一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

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 一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 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 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 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 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 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 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 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 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 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 1 12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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