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徽派建筑风格,建设具有徽派建 筑特色的城乡风貌,根据、、、、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
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徽派建筑风格,建设具有徽派建筑特色 的城乡风貌,根据、、、、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筑风格管理都应遵守本暂行 规定。 第三条建筑风格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黄山市建筑风格管理工作。区、县和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风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 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建筑风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规划、建设、国土、文物、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共同做好建筑风格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村内各村庄的 徽派建筑风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徽派建筑风格是指以“粉墙黛瓦、 马头墙”为主要外在形式,并与山水环境相和谐的建筑风格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