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法学81201 殷鹏 12000114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受收货物。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81201 120001143 法学殷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 “” 此义务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受收货物。 不难看出这个义务分为连个部分: “”“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和买方应接收 ” 货物。首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 的步骤,即双方有相互合作的义务,来期待合同的顺利完成。公约中所说的买方 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包括为卖方及时指定交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 易术语的要求和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运输安排、安排卸货人员、办理进口手续、 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其次,接收货物要求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应当收领货物,买方提货虽然是自身 CIF 利益的所在,也会对卖方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的情况下,卖方是通过承 运人依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如买方不按时从承运人占有下提取货物,就会引起滞 期费等费用,此笔费用如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安排,就只能由与承运人订立 ① 运输合同的卖方承担。因此,买方一定要按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 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这样无论是对买方还是卖方都会造成相应 的损失和不便。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买方在接收前 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示,而接收 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仅表示为收取、提取之意,如货物在目的 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77 益。依公约第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 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例如,任货物弃之码头而受损,则违 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虽然收货作为买方的义务,但履行这项义务时也是在相应的条件下才需要的, 可以说这是一个附条件的义务,那么也可以得出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中收货人 309“ 不一定是买方的结论。我国的《合同法》第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