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2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精品
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各种违法事项订定须缴付的定额罚款以及就定额罚款的追讨及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81年第56号第2条修订)
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各种违法事项订定须缴付的定额罚款以及就定额罚款的追讨及附带或相关事宜 订定条文。 (由1981年第56号第2条修订) [1971年9月20日]1971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0年第28号) 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司机”(driver)、“汽车”(motorvehicle)、“巴士”(bus)、“个人财物” (personaleffects)、“私家路”(privateroad)、“道路”(road)、“的士”(taxi)及“车辆” (vehicle)具有1982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给予该等名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39号第 2条修订;由1988年第80号第13条修订) “交通督导员”(trafficwarden)指交通督导员及高级交通督导员;(由1974年第50号第2条增补) “泊车”(parking)具有《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由 1984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泊车票”(displayticket)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91年第62 号第2条增补) “泊车储值卡”(parkingcard)、“泊车费”(parkingfee)及“停车收费表”(parkingme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