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标准
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标准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是有机统一的:公正是底线,是司法制度的生命;高效是司法效率,指向司法执行力;权威则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标准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 威是有机统一的:公正是底线,是司法制度的生命;高效是司法效率,指向司法执 行力;权威则指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起点与底线,是首位。改革司法必须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比如 简易程序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辩诉交易,搞 行刑人道化不能赋予罪犯以超越正常人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忽视刑 事被害人的权利。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另一目标。及时的正义才是正义。和谐司 法、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司法改革趋向于能力建设与提升,趋向于迅速地化 解纠纷、解决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应当承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在一定条件下 存在冲突。当司法资源供给不足时尤其如此,但必须保证基本的公正。有限的资源 理应集中在有限的案件上。权威应当是司法公正和高效基础上的要求。没有公正, 何来权威;没有及时的公正,也没有相应的权威。一定范围内的司法不公、司法效 率不高对司法公信力有极大的损害。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而司 法权威的真正来源在于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是建立司法公信力 的必然路径。 中国的司法改革要走什么路。并不存在先验的模式。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中国的 司法改革不能以西方理论模式来衡量成败,也不宜拒斥借鉴域外制度。 司法能力关系到司法能否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人民权利义务的维护者的问 题。说到底,就是司法能否控制得住、管理得好、引导得对。司法能力建设内在地 蕴含职权的配置、司法队伍与素质建设、司法物质保障建设,等等。因此能否提升 司法能力是评价司法改革当前的一个重要标准。当前,司法领域最主要的矛盾是人 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因此,人民满意与否是司法改革成 败的又一标准。一项制度建设,尽管切合西方理论标准,但是却不能获得人民的支 持,没有民意基础,自然不应当启动。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促进司法 能力提升为标准,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 在坚持司法能力标准和人民满意标准的同时,我们必须把握改革的方向。即借鉴域 外经验与尊重传统的问题。法治、民主、人权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价值。西方国 家经历二三百年法治,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消化吸收,借鉴他国成功 经验为我所用。比如,英国的自然演进法治化模式告诉我们应当如何正确对待法律 传统;美国的综合创新法治化模式为我们提供法治建设中吸收、创新的价值和意 义;法国的社会革命法治化模式展示了人的理性力量在法治变革中的巨大作用;德 国的法典编纂式模式蕴含着国家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但是,法治既有着 普适价值,也有国别规律和个性。中国司法传统的基本特征是超越形式和程序而诉 诸法外考量和个案裁量,目的是追求实质正义。司法改革不应当眷恋和固守传统的 城堡,但也决不能离开法治的环境。法律移植应当注重水土问题,即适应中国的经 济社会发展,研究和探讨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适时推动改革。这是一种实践理性 的“相对合理主义”。要在情理法之间寻求度,在法治的普遍规律和中国特色的基 本国情方面寻求一定的时空方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