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 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 设计、施工及保修、设备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 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工程 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必须按照省 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 3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 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 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 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 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