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 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 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 社会 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 会各界 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 故隐患、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 生产领域举报奖 励办法》及《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 法》以及《生产经 XX 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的 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 的安 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 区应 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统称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患和违法 行为。 (二)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 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