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规定   xx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 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

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规定 xx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 自xx年2月1日起 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规定全文内 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内进展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 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展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 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 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那么》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 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 的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 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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