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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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931031 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 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 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 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 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 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