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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 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2024年8月离婚时曾签 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 协议约定妮妮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离婚协 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2024年8 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 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 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从2024年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 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 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 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 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 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 用的规定。 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 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 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 支付能力。 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 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 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