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 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 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 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 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 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五) 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