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赤峰市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赤峰市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流转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个人的林权流转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个人林权是指附着于集体林 业用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 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出让方将林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给受让 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方是指原林权权利人,受让方是指林权 流转后的林权权利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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