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标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 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 标准》,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西安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的城市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 人口共同使用的环卫公共厕所、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旅 游景点公共厕所和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适用范围包括园 林、旅游、交通、铁路、卫生、商务等行业,涉及公园、旅 游区〔点〕、旅游线路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及各种旅游饭店、 长途汽车首末站、轨道交通站、飞机场、火车站、医院、商 场、超市等人员集散场所的公厕,以及公共建筑〔如码头、 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 的公共厕所。 第三条西安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 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设置,谁管理” 的原则,市级各部门(发改委、交通、卫生、水务、教育、旅 游、民政、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行业内公共厕所 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厕所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按时 上岗,不得私自雇工顶岗或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