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28 15:47:56 字体大小:【 HYPERLINK "(0);" 大 HYPERLINK "(0);" 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0-0-215:7:6: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177845字体大小【】 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 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 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 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 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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