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1998-03-01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 9 9 8年2月1 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1998-03-01 【实施时间】[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821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19983I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 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国存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右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 LL 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 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I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 : 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上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上地使用权的规 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山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 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 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 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 业必须引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上地资产处置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