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

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 WTO允许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下,一部分缔约方中存在互惠性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同时规定了RTA存在必要条件和对R

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 WTO允许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 定(GATS)第5条下,一部分缔约方中存在互惠性的区域贸易协定 (RTA),同时规定了RTA存在必要条件和对RTA是否符合规则的审议 机制。但是由于WTO对RTA的审议程序(透明度和通知程序)不明确以 及规范RTA的WTO有关协议条款存在体制性(规则定义模糊和不确 切)问题,极大地妨碍了WTO对RTA审议工作的进展。结果自1995年 以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没有完成一个RTA是否符合WTO条 款的审议,反过来又造成这一期间众多的RTA和各种类型的优惠贸易 协定出现,加重了WTO对RTA审议的任务和难度。按照规定,WTO有 关RTA规则的谈判在2005年之前结束,需要澄清并解决RTA规则存 在的程序性和体制性问题。 GATT第24条有关问题 GATT第24条有关概念模糊不清和WTO成员存在理解分歧影响 了审议的有效进行。主要问题是可适用的关税率、实质上所有贸易以 及优惠原产地规则等问题的界定上。 可适用的关税。第24条通过要求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不要提高对第三方进口的可适用的关税,来保障区域国家的利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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