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长(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副部长(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和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采煤业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煤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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