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全文及附表

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的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原卫生部《放 射诊疗管理规定》《

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的卫生 第一条 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原卫生部《放 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卫 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新 建、扩建、 第二条 改建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开展 上述建设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称为建设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 第三条 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及 相关放射诊疗项 目设置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全省统一的省级放射卫生评价与验收 技术评 第四条 审专家库(以下简称“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 国家及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 放射诊疗 第五条 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应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一)熟悉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工程防护及质量管理工作有关 法规标 准。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连续从事放射 卫生专 业领域工作年以上,目前仍从事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有连续 从事放射卫生监 5 督管理、检查评估工作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可适度 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8 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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