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了及时研究全省劳动争议处理⼯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统⼀各级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了及时研究全省劳动争议处理⼯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统⼀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认识和做法,不断提⾼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参加了会议。省劳动保障厅、省总⼯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 ⾼级⼈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保障部劳动⼯资司领导也专程到会指导。 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劳动者在单位⼯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位把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式⽤⼯,如劳动者诉请原单位 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诉请⽤⼈单位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单位把劳动者从直接⽤⼯转为劳动派遣⽅式⽤⼯后,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 动者的⽤⼈单位,其应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劳动者转⼊劳务派遣⽅式⽤⼯后,劳务派遣公司开始 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以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费之⽇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务派遣公司也未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劳动者诉请该公司和实际⽤⼯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由职业者⾝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缴费,或者⽤⼈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单位在劳动者⼯资 之外另⽀付⼀定数额的费⽤,由劳动者以个⼈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例 承担费⽤,或者要求补缴个⼈缴费与⽤⼈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者要求将个⼈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单位与劳动 者建⽴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单位 和劳动者约定,⽤⼈单位以现⾦⽅式⽀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由职业者⾝份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江苏省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实施 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若⼲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 险[2007]25号)的规定,裁决⽤⼈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续,双⽅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 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单位以现⾦⽅式⽀付本⼈的社会保险费⽤返还⽤⼈单位。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条规定: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在24个⽉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不论其⼯作年限长短,均给予 不少于24个⽉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劳动 者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标准 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四、⽤⼈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双⽅协商签订了关于⼯资、经济补偿⾦⽀付等协议,劳动者反 悔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就⼯资、经济补偿⾦的事宜协商达成协议的,以双⽅签订协议的时间为 申诉时效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审理中,应审查该协议是否存在⽆效或 可撤销的情形,只要双⽅的协议不是在⼀⽅受欺诈、胁迫、基于重⼤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表⽰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 不违法及未显失公平,仲裁委应裁定双⽅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劳动者的申诉请求,如协议存在⽆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做出裁决。 五、⼯伤发⽣后,未进⾏⼯伤认定,⽤⼈单位直接委托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据此就 ⼯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权对劳动者是否是⼯伤 做出认定,也⽆权改变⼯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在未经⼯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不符合 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双⽅当事⼈对⼯伤⽆异议,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出⼯伤认定,避免将来发⽣新的争 议。 六、⽤⼈单位与⼯伤职⼯已终⽌劳动关系和⼯伤保险关系,⼯伤职⼯也⼀次性领取了相关的⼯伤待遇,如⼯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