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

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导语:《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5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收集的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欢

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导语:《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 5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收集的最 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 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联合,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信访工作, 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的领导,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接待和处 理重要来信来访。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负责 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受理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 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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